(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编辑同志:我丈夫婚前拥有一栋房屋。婚后,丈夫与我商定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即赠与一半给我。丈夫还给我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在任何情况下不反悔,放弃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撤销赠与的权利,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没有经过公证。两年后,移情别恋的丈夫对此反悔。请问:丈夫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
读者:姜欣欣
姜欣欣读者:你丈夫不能反悔并撤销赠与。针对房产而言,就是说除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属于依法不得撤销赠与的之外,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即使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另一方的房产,也不能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另一方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你丈夫已经放弃任意撤销权,即本案的核心在于你丈夫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鉴于房产“加名”赠与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是赠与方对自己房产的处分,而赠与方放弃任意撤销权经过慎重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此权利同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同样产生一定限制,即赠与方不得因为反悔再行任意撤销权。与之对应,在于你丈夫已经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下,自然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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