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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股东和公司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种子农田里农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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